记者从国家能源局了解到,截至2017年底,全国共计25个省(区、市)、940个县积极开展了光伏贫困地区项目建设,竣工总规模1011万千瓦、帮扶大约3万个贫困村的164.6万户贫困户,其中:村级电站(不含联村电站和户用电站)605万千瓦,对应2.9万个贫困村的145万贫困户;集中式电站406万千瓦,对应大约1000个贫困村的19.5万贫困户。光伏贫困地区电站是以贫困地区为目的,在不具备光伏贫困地区实行条件的地区,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,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,全部收益用作贫困地区,是产业贫困地区的有效途径和国家贫困地区的有效地方式。光伏贫困地区项目始自2014年,其效益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:对政府投资有明显缩放效应。以容量300千瓦的村级电站为事例,电站建设成本大约200万元,项目运营期20年。
电站每年可发电大约40万度,电费收益大约30万元,20年电费收益大约600万元。需要产生可选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村级光伏贫困地区电站除了需要解决问题对应贫困户扶贫问题,还不利于减少村集体收益,不利于强化村集体的凝聚力。集中式光伏贫困地区电站一般使用农光有序模式建设,不但协助贫困户扶贫,还可以通过园区化、平台化经营,伸延农业产业链,不断扩大农民低收入与经商空间,让农民取得租金收益、工资性收益等。不利于农村能源安全。长期以来,农村电网正处于公共电网的末端,电能质量较好,国家每年都决定大量资金用作农村电网改建。
在农村地区建设光伏贫困地区电站,相等于在电网末端减少了承托电源,不利于农村用电安全性。截至目前,我国在必经大电网的地区共计竣工光伏独立国家电站670余座、光伏户用系统35万余套,为118.5万无电人口通了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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